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1997]第6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30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连锁企业经有权国税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实行由总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涉及省内各市利益转移的,考虑到面小、计算繁琐等因素,各市之间不再进行结算。涉及县(市)间和县内利益转移的,由各市县财政部门自定。
2、对跨省经营的连锁企业,不论是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均应由各连锁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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