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申报办理事项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2.25
为依法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申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我市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暂不办理纳税申报和延期申报申请手续。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和纳税申报的具体期限,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明确。
因疫情影响,2月28日后逾期未能申报,在税务机关确定的补办纳税申报的期限内,补办申报的,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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