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7]18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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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18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1月26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邮电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7]147号《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同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密切部门配合,确保取得成效。邮寄申报作为申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整个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深化征管改革必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因此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和邮电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时间落实此项工作,争取明年元月份开始试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各地邮电部门要认真配合当地的税务机关做好此项工作。

  二、完善配套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方便纳税人,采取与邮寄申报相适应的税款缴纳方式。可采取纳税人自行计算填写缴款书向银行缴纳税款,然后将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邮寄给税务机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税款缴纳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对采取邮寄申报方式纳税人的辅导培训,使其正确掌握邮寄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的应用开发,有条件的地方应该置备开封机、扫描仪等设备,提高数据采集、加工的速度和准确率。

  三、规范和适当简化操作程度,注重实际效果。各地应本着有利于提高邮寄申报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原则,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操作方法,规范并适当简化操作程序,既要保证地税部门能及时收到纳税人的申报邮件,又要方便邮电部门对邮件的处理和纳税人对邮件的交寄。

  四、加强事后审核,保证邮寄申报质量。实行邮寄申报后,对纳税资料的审核由事前审核变为事后审核,为提高资料收集和信息处理的完整性、准确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邮寄申报的事后审核,尤其要加强对异常申报的纳税人的审核工作。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略)

  2、江苏省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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