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收滞纳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997]314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滞纳金加收管理工作,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含分局、县局批准的延期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各分局、县局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改正期一般应在十五日内),可同时按每日50元的,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对逾期未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应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对纳税人申请并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逾期仍未缴纳,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4.对纳税检查中查补的少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计算期自该税款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此税款实际入库之日止。
5.对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再加收滞纳金。
6.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附件: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计算结果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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