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1997]第440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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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国税发[1997]第440号

全文有效

1997年9月4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省政府批转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和强化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工作,现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帐标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3)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4)各地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1)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3)各地确定应设置简易帐的其他情形。

  3、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复式帐。

  二、建帐目标。

  经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的努力,到1997年底,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建立复式帐的面达100%;对已建帐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以及已建帐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复查,对未按有关会计制度建帐的,要限期整改;对不具备自行建帐能力的,要促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帐,以巩固建帐成果。

  经过2至3年的努力,使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全部按规定建帐。要逐步扩大大型专业市场的建帐面,提高从事工业性生产加工、商业批发业户建立复式帐的比重。要通过推行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逐步扩大查帐征收面,并以此推动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管,全面提高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水平。

  三、建帐工作原则。

  在个体私营业户中建帐建制、查帐征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在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要坚持"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循序渐进、简便易行"的工作原则。一方面态度要积极,措施要得力;另一方面要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步子要稳妥,做到统筹规划、讲究实效、以点带面、分步进行,防止一哄而上。同时,要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开展工作,抓住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较短时间内使个体私营业户的财务管理状况及纳税秩序有较大的改善。

  四、会计科目设置及规范要求。

  按规定设置复式帐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设置资产类、负债类、业主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等五类会计科目。设置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简易记帐核算管理办法》建立简易帐。各类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类帐簿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发票管理。

  发票是记帐和核算的原始凭证,加强发票管理是做好查帐征收的基础。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个体私营业户的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不得无票经营。

  六、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个体工商户达不到建帐标准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对建帐户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建帐初期,可以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对建帐后其应纳税款明显低于原定额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同行业同等经营规模其他纳税人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定额户和无证经营户的税收征管,在十月底之前,要对定额户普遍调整一次定额,调高幅度在20%以上。要严格定额核定、调整工作程序,切实加大定额调整力度,使得定额户的税收负担与建帐户基本持平,为建帐户与非建帐户之间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以配合建帐工作的顺利实施。

  七、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强化税务稽查是做好个体私营业户查帐征收工作的有力保证。各地要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对税收征管力量的配置进行调整,充实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稽查人员,从而加大税务稽查的力度,以稽查促建帐,以稽查促管理。要集中力量认真查处个体经营业户利用建假帐或不建帐等手法偷逃税大案、要案,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做到查处一户、震摄一片。

  八、建立配套管理制度。

  各地要紧紧抓住个体私营业户进、销、存、票等各个主要环节,建立包括进货申报、定期盘点、按期申报缴税、凭证审核等单项配套管理制度,做到三分建帐七分管理,以管促建,提高建帐水平。同时,对一些建帐规范,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生产活动正常,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私营业户,报经有权税务机关按规定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而促进个体营业户的建帐建制。

  九、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促进建帐建制工作。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具备建帐能力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行建帐,不具备自行建帐能力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帐。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帐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协助对代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代理服务水平。

  十、加强对个体经营经济建帐和查帐征收工作的领导。

  在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中推行查帐征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提高到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做到思想到位、工作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选派业务素质高、熟悉财会知识的人员负责指导建帐建制及查帐征收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建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保证建帐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一、争取党政领导支持,密切部门配合。

  个体私营建帐工作综合性强,难度较大。各级国税机关要经常将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工作进展情况向党政领导汇报。要密切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共同组织力量,对企业工商登记的性质进行清理,对核发个体私营业户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要密切与金融部门的配合,清理禁止多头开户,加强对建帐户的税务检查。要密切与公安部门的配合,认真查处围攻、冲击税务机关或殴打、谩骂税务人员的案件。要密切与邮电、交通等部门的配合,及时掌握个体私营业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要密切与个体劳协的配合,督促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建制。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工作,形成综合治理的态势。

  十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从1997年9月起,各地要结合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和完善有关建帐制度和办法;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应建帐的业户广泛宣传建帐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广大业户自觉建帐、依法纳税的意识;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对建帐户办税人员财务、会计等知识的培训,从而为建帐工作做好准备。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分层次地搞好建帐建制的培训辅导,分期分批举办培训班和辅导班帮助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增强建帐、记帐能力,保证建帐质量。

  (二)试点并推进阶段。从1997年10月至年底,要求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集体实为私营或个体的企业,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全部建立复式帐。选择个体大户进行建帐试点。对已建帐户进行复查,切实巩固建帐成果。

  (三)全面实施阶段。从1998年至2000年底,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建帐面达100%,建帐质量不断提高,基本达到规定要求,同时基本做到查帐征收。各地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建帐面,扩大查帐征收面,逐步实现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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