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1997]9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2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支持上市股份公司的发展,经研究,对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在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33%所得税税率的前提下,各地可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即将超过按15%税率征收的部分,经当地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返还18%给企业,并直接进入企业的净利润。
以上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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