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合伙制事务所取得的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11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7月14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来,不少地区询问对个人从合伙制事务所取得的分成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依章程或协议从合伙制事务所取得的分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实行收入分成制的合伙制事务所,由于其个人收入中包含有关费用,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按下列原则确定费用扣除额:
(一)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有关合法有效的费用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实予以扣除;
(二)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费用凭证,则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其个人分成收入的30%以内确定费用扣除额;纳税人的个人分成收入减除按比例确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本通知自1996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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