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砖用粘土征收资源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一发[1997]186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1996年我局曾以宁地税一转(96)053号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6]139号《关于部分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恢复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对粘土资源开征了资源税。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部分分(县)局反映对粘土笼统以吨为单位征收资源税,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对砖生产企业难以操作,为此,经调查研究,并根据苏地税一函[1997]1号文件调整粘土资源税计量单位的精神,现对粘土资源税的征收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1、对粘土用于砖块生产的,按销售每万块砖征收10元的标准计算征收资源税;
2、对粘土用于其他方面用途物,按1元/立方米或0.60元/吨的单位税额,计算征收资源税。
以上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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