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国税局征管处的补充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7]13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国税函[1997]03号《关于编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国税局征管处的补充通知层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今后各单位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和涉及税务行政执法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并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制作《税务案件评析》报市局征管处。
二、对于1994-1996年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应加以整理,并按规定分别编制《税务案件评析》,连同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于97年7月15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三、各地国税机关应认真做好有关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日常报送工作。每半年度上报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10日前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各地的报送情况将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编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略)
《关于编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一九九七年五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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