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1997]第144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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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国税发[1997]第144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18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现对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我局苏国税发[1996]311号文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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