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运输单位代收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1997]3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2月24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运输单位代收费用征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政-[1997]1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运输单位代交通部门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前,凡列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集中使用的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缴纳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95]37号)中属于省集中统筹使用的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由省交通厅统一按规定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营业税;凡不属于省级全额统筹的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价外费用、基金等,应并入其营业收入就地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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