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7]38号
全文有效
各有关分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7]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铁路系统"九五"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缓征收的范围,比照"七五"、"八五"期间的减免口径执行;对铁路系统的车船使用税已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 以上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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