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第三税务分局 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九大队关于2020年度徐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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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第三税务分局 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九大队关于2020年度徐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第三税务分局 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九大队

全文有效

2020.6.17

徐州市区各缴费单位:

根据《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44号)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将徐州市区2020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征缴标准

(一)征收范围

徐州市区各类企业、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和外地驻徐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征缴标准

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计,按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当参保人数低于实际在职职工数或未参保的单位,按照实际在职职工数计。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从业人数计,按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

为稳定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形势,进一步减轻我市中小企业负担,根据《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徐政发〔2020〕4号),向中小企业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停2个月。因此2020年中小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人数的六分之五乘36元/每人每年计算缴纳。

二、征缴时间及方式

2020年6月1日—10月31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年计算并自行申报缴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征缴期内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日常申报界面《地方各项基金费(垃圾处理费)申报表》 自行申报缴纳。

三、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江苏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滞纳金和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其他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单位和个体工商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法规、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九大队,联系电话:83950680、856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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