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综〔2020〕5号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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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

常财综〔2020〕5号

全文有效

2020.6.18

各辖市(区)财政局、税务局、残联,常州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和《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的通知》(常财综〔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就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征收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征收比例

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确定为38%,并对500人以上劳动密集型大、中型企业实行分档缴纳优惠政策。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10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6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1001-2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4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2001人以上部分,按征缴标准20%征收。

三、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申报期)止,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申报期)止,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单位,征收比例再减免30%。

四、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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