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6%征收率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6]13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严格执法,堵塞漏洞,经研究决定,对市局苏国税发[1995]219号文第七条第5款关于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货物适用税率(17%或13%)注明税款并全额征税的规定停止执行。今后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6%征收率注明税款并征税。对接受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予抵扣。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报省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职...
1.优化注册审批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网办,落实帮办代办、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及服务等便民举措。鼓励各辖市、区建立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
为切实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源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