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6]6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5月2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热,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如下通知: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对其转让的房地产,可实行按取得收入的1%到3%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对普通标准住宅是否实行预征,由各地自定。
二、对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后,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
三、省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作适时调整。
四、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省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率和预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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