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6]60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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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6]6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确定的征管范围,按照“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新开业的纳税人实施税务登记管理。

对纳税人兼营应纳增值税业务与应纳营业税业务的,应要求其分别核算,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关于全面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文件将另行下发。

      二、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普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管理归属划分。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缴纳营业税(中央集中缴库单位缴纳的营业税除外)的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对于原由国家税务局提供给纳税人的营业税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缴销,统一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对于企业库存的原从国家税务局购领的营业税发票,为减少损失,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加盖章戳后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996年底。

      三、关于欠税清缴问题

征管范围调整前,国家税务局征管的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征管范围调整后,属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国家税务局应当造列清册移交给地方税务局,对尚未到期的缓缴税款,由国家税务局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审批表移交给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进行管理。

      四、关于退税问题

对缴纳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营业税超税负返还的办理,以税款所属期限划分,在1996年4月底前的超税负返还由国家税务局办理,在1996年5月1日以后的超税负返还,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

对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新的征管范围由负责税收征管的税务机关查实后退还给纳税人。

      五、关于税务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原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现属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税种的税务案件,在办理移交时尚未结案的,由国家税务局将其案件有关资料移交给地方税务局办理。

征管范围调整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分别实施税务检查及税务案件的处理。

      六、关于征管资料的移交问题

凡只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收征管有关资料,由国家税务局移交给地方税务局;凡既涉及到国家税务局又涉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税收征管资料由国家税务局保存,国家税务局造列清册(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月销售额定额等)移交给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需要到国家税务局查阅其它有关资料。

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以及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若地方税务局对其征收管理的,地方税务局造列清册(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等)以及所得税征管有关资料移交给国家税务局。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有关户管情况和定额资料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同时,要加强协作,及时研究处理税收征管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搞好税收的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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