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完税证管理办法
宁地税计发[1996]65号
全文有效
税收完税证是税务局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附加及委托代征单位或代征人代征税款、基金、附加时使用的一种收款凭证。
一、完税证的种类:
1、通用完税证:是一种无限额,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各税通用的完税证。但为了防止过多的现金税款流通,堵塞漏洞,目前使用中将税款金额限制在万元以内(不含万元)。
2、限额完税证:是一种将收取现金税款的最高限额限制在百元以内(不含百元)的完税证。
3、定额完税证:是在凭证上直接印制有固定金额的一种完税证,是一种有价证券。此凭证只限于税务机关自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不得用于征收“定期、定额”纳税户的税款。目前使用的定额完税证有一元、二元、五元和十元四种票面。
二、完税证的领发:
1、分局、县局向市局领取完税证,必须派遣专人领取。领取时填具“票证领用单”,不得委托非税务人员代领。
2、城(郊)区的征收所、代征代扣单位、助征员的主管部门向分局计会科办理领用手续;助征员向主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县税局所向县局计会科办理领用手续;税管员、助征员、代征代扣单位向县税务所办理领用手续。
3、税管员、助征员、代征代扣单位领用完税证时,一律持“票证领销手册”和“票款结报单”定期办理。领发实行一次定额发放,以销核领,按使用量补充的办法进行控制管理,一般控制在七天以内的使用量。
4、领发完税证必须有两人共同进行拆包拆封清点,必须对数量、号码当面点清。发现重号、漏号、缺页等问题要及时办理换领。清点无误后双方在票证领销手册上签章。
三、完税证的使用:
1、完税证只能在税务机关和代征代扣税款人与纳税人之间流转,不能作为国库收纳预算收入的凭证。因此,在将税款缴库时必须依据填开的完税证金额开具汇总缴款书,将完税证报查联、存根联分别附在汇总缴款书收据和存根联后,在办理票款结报时作为税款已经征收和结报的凭证。
2、填开完税证要按照所列项目逐栏逐项如实填写,要求字迹清晰,计算准确,不得遗漏、省略、编造,不得涂改、挖补,并按票面规定盖齐章戳。
3、开具完税证要按照票号顺序,不准分页、隔业填写。填开错误的票要全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保管,不准私自撕毁,按周办理缴销。
四、完税证的缴销和税款结报:
1、开具完税证征收的现金税款原则上按日填开汇总缴款书,连同所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经收处。
2、税管员、助征员、代征代扣单位每周一次将汇总缴款书收据联、存根联和完税证报查联、存根联以及填写作废的完税证(全份)装订成册,持“票款结报单”和“票证领销手册”向领取部门办理票款结报和完税证缴销手续。票管人员要认真查验缴销的完税证份数、是否顺号以及废票是否全份,并核对征收的税款金额。
3、征收所、税务所以及助征员的主管部门按月向计会科办理票证结报。
五、完税证的保管:
1、各分局、县局领回的完税证要及时存入票证仓库和保险箱,实行专人保管。应限量发给用票部门。各税管员 、助征员、代征代扣单位要定期结报税款和缴销完税证,严禁积压税款或存票过多。
2、使用后的完税证报查联、存根联附在汇总缴款书之后在办理票款结报后要作为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应征凭证和征收凭证)装订成册,保管年限10年。
六、完税证丢失的处理:
1、发现完税证丢失后,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分局、县局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力量查找,查明具体情况后 报告市局。如属盗窃案件,应保护现场,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辑。丢失的完税证应登报声明作废,通报有关地区协查。
2、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完税证意外损失,在查明情况和有关部门 证实,报经市局计会处核实批准备案后,可予核销。
3、对属于失职造成的丢、损失完税证,除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外,要责成责任人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具体赔偿为:丢失空白限额完税证,每份赔款50元;丢失空白通用完税证,每份赔款100元;丢失其他各种定额完税证,按票面金额赔款;丢失已填开的各种完税证,原则上按实际征收税款赔偿,如无法查清可按照丢失空白票的处罚规定赔款。
4、对丢、损失完税证的赔款处理,以工商税收(滞纳金罚款科目)缴入国库。
5、税务人员发生完税证丢损失的,扣发一个季度考核奖金;助征员发生丢损失的,除赔偿外,原则上应予以辞退。
6、对利用完税证挪用、贪污税款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发生完税证丢损失的单位,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外,对单位负责人也要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给予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
8、凡发生完税证一年内丢损失两次以上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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