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通知
宁地税二发[1996]54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局各分局、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控制,强化代扣代缴管理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开展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试点工作。现将江苏省地税局苏地税发[1996]1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点范围:每个分局、县局选择10个代扣代缴试点单位。
二、确定试点单位应考虑的条件:
1.面上具有代表性的单位;
2.收入较高的行业、企业;
3.工资管理电算化的单位;
4.2-3户行政事业单位。
三、《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报送时间:试点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按月填列《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四、试点工作将被列入系统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考核范围。希望各分局、县局认真做好试点的组织落实工作,及时报告进展情况,总结经验,为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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