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6]1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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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8月31日发布;2011年8月31日实施)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6]16号

失效

1996年1月31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13号《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点范围鉴于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面广量大,全面推广在人、财、物及征管基础等方面尚有一定的难度。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度起,在全省选择2000户个人收入较高、管理基础较好且具有先进管理手段的企事业单位试行建立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苏南地区每个县(分)局选择试点的单位不得少于20户,苏北地区每个县(分)局选择试点的单位不得少于15户。各市、县应将选择试点的单位名单按附表的要求填列,于3月底前之前上报省局。

  二、试点要求  

  (一)试点单位无论职工个人收入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二)对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反映的已扣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可不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填列,只填列未达到纳税标准、没有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的情况。但对试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无论收入多少,是否已填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其收入情况都应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填列。  

  (三)各试点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今后对试点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检查时,应以其报送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为依据,凡未纳入此表的应税收入,一经查出,一律按偷、逃税处理。

  三、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建设的重大举措,各级地税部门要端正思想认识,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征管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扩大试点面或全面推行,其他地区也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全面推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作准备。

  四、《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由各市、县按照总局制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和发放。  

  附件:试点单位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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