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6]3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分局、新区国税局、市发票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局的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1.各市(县)、分局级税务机关应将本地区94年7月1日新版专用发票到96年2月底丢失被盗情况进行清理,并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以下简称《丢失被盗清单》)(见附件一),于3月5日前将填写好的《丢失被盗清单》集中上报给市局一处。
2.今后各市(县)、分局级税务机关应在次月5日前将本地区丢失被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好《丢失被盗清单》,并集中上报给市局一处。市局一处通过“查询报警系统”于10日前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总局。
3.对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企业各税务机关仍应按原规定给予处罚,并仍应按原规定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申明。
4.各市(县)、分局级税务机关在填写《丢失被盗清单》时应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缺项,特别是“发票代码”(1O位数)、“发票号码”(8位数),这二项应按规定填写,不得漏项;对丢失被盗的94年版面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中第四条规定进行填写;对税务部门发生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也应按规定填写《丢失被盗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应为8位数,如在填写时发现发票号码是7位数的应在第一位数前加0。
5.为了将此项工作顺利的开展落实,总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逐级考核,即:对不及时上报“丢失被盗清单”和输送数字信息的地区要给予通报批评;省局也将按此要求对各市进行考核;为此市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略)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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