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10.9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税 |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七条第三款:“(三)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 境外税务机关 | 留存备查 |
2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 纳税人实际账户所在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递交复印件 |
3 | 税务注销(即办注销)、税务注销(一般注销)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 第三方监管机构 | 递交复印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4 |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主张人适用) | 公安接报案回执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 公安机关 | 提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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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
为切实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源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