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4]18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苏地税函[2004]22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局《通知》精神,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因此,在用的旧版《江苏省徐州市门临发票》、《江苏省丰县门临发票》、《江苏省沛县门临发票》、《江苏省铜山县门临发票》、《江苏省睢宁县门临发票》、《江苏省邳州市门临发票》、《江苏省新沂市门临发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门临发票》不再加印,用至2004年12月31日止。
二、《代开发票》由省局组织集中印制。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根据实际用量,于每个季度末15日前将下季度发票用量报市局征管处。由征管处统一从省局《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发票管理模块》发放,形式及操作方法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代开)相同。
三、开具《代开发票》的要求:
1.货运业、房地产开发销售、销售不动产、建筑安装业(2000元以上的)等,暂使用行业发票开具。
2.《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的编号同发票号码一致,如:发票号码为00000001号,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右上角编号为徐地税(2005)00000001,括号中的"2005"为申请开票的年份。对申请开具金额2000元(不含2000)以下的,原则上只需提供经办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建筑安装业还需要提供施工合同或决算书)。
4.一份《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只可以申请开具一份《代开发票》。
5.税务机关开具《代开发票》时,个人所得税按照预征率2%预征,并按期结算。
四、对停用的旧版发票以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区各分局为单位,将空白旧版发票认真清理、检查后填写《税务机关发票(存根)销毁登记表》(见附件)。由各单位把关,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组织监销。市区指定定点销毁点是:徐州市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
五、我市《代开发票》暂不收取工本费。
六、开票点使用代开发票专用章,与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代开)使用的为同一枚,如增加代开票点数量,则于12月25日前报市局征管处,由市局统一刻制。
七、由于《代开发票》是税控管理,相应的数据、报表由电脑查询、机打产生,因此可以不设置手工台帐。每张《代开发票》的存根联对应一份证明材料,进行装订,立卷存档。
八、市局将对《代开发票》的开具情况组织不定期抽查或检查。
九、适时,市局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略)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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