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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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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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7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全面提升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现对我市200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1、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2、取得工薪所得的纳税人(含任职服务于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等)。

  二、汇算清缴的时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2005年3月底。

  三、自2004年1月1 日起,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收付实现制”的结算办法,即:纳税人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薪所得作为该年度的应税收入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每月工薪发放不均衡的单位,由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备案,2004年度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计征可比照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处理。凡比照年薪制计税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2004年1-12月份发放的工资、奖金(含政府目标管理奖等)、津贴、补贴等工薪所得可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按月扣缴: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800元-400元(各类补贴)-每月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

  每月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比照年薪制: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工薪收入/12-800元-400元-个人缴纳“四金”金额月平均数)×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汇算清缴补交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已缴税额

  外籍人员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按税法规定办理。

  六、对未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或者不扣(缴)、少扣(缴)应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将从2005年4月起组织专项检查,并依据个人所得税税法和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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