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东市地方税务局遗失货物运输发票情况的通报
苏地税发[2004]236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最近,启东市地税局遗失货物运输发票100份,经调查,这是一起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典型事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4年10月28日上午,启东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陈松琴(助征员)从办税大厅领取《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后,在驾驶摩托车返回货运开票处途中,遗失100份货运发票,发票代码:232000410210,发票号码:00157301-00157400.经多次查找,仍无下落。
事件发生后,南通市地税局会同启东市地税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处理发票遗失的善后事宜,并及时向省局报告。省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作废声明,同时商请总局信息中心、省国税局对这100份发票在系统中作了相应技术处理。
省局认为,启东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指派助征员领票,且是用摩托车运送货运发票,这是极不规范和极不严肃的行为,说明该局发票管理的意识不强,落实制度不严。
省局决定,对启东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遗失发票"事件予以通报,并责成南通市地税局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多次强调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尤其是近年对货物运输行业开展税收清理整顿以来,更是三令五申,要像对待增值税发票一样管理货运发票,强化税务机关、纳税人、代开票单位货运发票领、用、存登记制度,严格各项管理规章。在省局下发的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该类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得由税务干部以外的人员领用和填开。但在实际操作中,规定和制定在个别地区显然没有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和全体地税干部要以"启东发票事件"为戒,充分认识货运发票的特殊性以及丢失后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从中汲取教训,加强管理,改进工作,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省局要求:
一、开展依法治税的教育,切实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依法治税和税收征管工作水平。同时,要按省局统一要求严格规范税务助征员的使用和管理。
二、加强货运发票管理。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加强货运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是各级地税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应开展一次专项自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货运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和落实发票尤其是货运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合理分工,规范流程,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切实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大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章行为。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监督。对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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