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等部门关于全市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20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7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税局、市交通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泰州市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泰州市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方案
(市国税局 市交通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为做好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费改革人员、财产和业务划转移交等工作,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车购税费改革的决策部署为依据,坚持精简效能、统一规范、公开平等、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兼顾,确保各类人员合理安置,确保相关财产、业务资料移交清楚,确保车购税费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二、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机构设置。泰州市车购税征收机构暂按原有模式设置,新的机构模式待车购税征收工作运转一段时间后,视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车购税征收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配置严格按照机构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人员编制。泰州市车购税人员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划转和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接收的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行政和事业编制必须专编专用,严禁编制混用以及超编录用。
三、各类人员的划转接收
(一)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办发[2002]4号和五部委联合通知的规定,凡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2002年7月31日前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有2名),由市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填写《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审批表》(附表二)和《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汇总表》(附表四),各一式三份,市交通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编制好《移交离退休人员名册》,报经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市国税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接收管理。
(二)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录用接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核定编制数额。根据省五部门文件规定我市车购税编制数额,按照车购税原有事业干部人数的80%和工人人数的20%核定全市录用接收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编制数额,经省车购税办公室核定,泰州市编制数为14人,其中行政编制13人、事业编制1人。
2、公布考试成绩。根据省下达的编制数,以全市参考人员为单位划定合格分数线,经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批准后,以市为单位,按事业干部和职工分别排序,12月1日公布笔试成绩。报考公务员笔试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国家税收基础知识》占40%的比例组成。我市公务员合格分数线为74.8分,事业编制工人合格分数线为89分。
3、初步确定拟录用接收人选,在上级下达的录用计划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别按照报考公务员和事业编制职工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市领导小组于12月1日等额确定拟录用接收人员名单。
4、审核档案。12月3日前市交通部门编制《移交人员档案清册》,由市国税局对拟录用接收人员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全的由交通部门补齐。档案审查完毕后,由市国税局、交通局在审核清单上签字并盖章。在档案审核过程中市人事局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市车购税办公室将审核过的《移交人员档案清册》报省车购税办公室审核备案。
5、组织考核。在省、市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交通部门负责对拟录用接收人员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近两年来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廉洁自律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市交通部门对考核对象出具鉴定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经市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归入本人档案。对考察中存在问题人员,交通部门提出意见,由市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解决办法,报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同意。
6、确定录用接收人员名单。市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在核定的编制计划内,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12月3日报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拟录用人员因考核不合格的,按照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7、公示。对确定录用接收人员由市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在本人现工作单位以公告的形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人员进行期限一周的核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由市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同意。
8、办理录用手续。市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对公示后拟录用的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分别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附表五)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人录用审批表》(附表六),各一式三份,上报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事业单位干部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审批手续,由人事部委托省人事厅负责办理;职工的划转接收审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省国税局负责。
9、录用情况备案。市录用接收工作结束后,市国税局将《录用公务员情况汇总表》(附表七)、《录用公务员情况统计表》(附表八)、《录用公务员情况花名册》及《录用工人情况汇总表》(附表九)、《录用工人情况统计表》(附表十)、《录用工人情况花名册》,各一式三份,并附有关情况说明,报省车购税办公室。
(三)相关事项。市、县(市)人事、国税、交通部门要及时做好接收划转人员的档案和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的交接工作。在省、市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召开由市人事、国税、交通等部门参加的会议,由市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当场宣布接收人员名单,经市国税、交通部门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妥善办理交接手续。
四、财产移交
市车购税费稽征机构的财产,待有关部门审核审计确认后,报市领导同意,按照市国税局接收人员和市交通局安置分流人员的比例进行划分。
为保证车购税征管工作正常运转,对用于车购税征管的电脑、服务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办税办公场所等财产,作为划转资产的一部分,原则上须整体移交给国税局。办税办公场所如果不能移交的,市交通部门应保证在车购税财产划分之前,新的车购税征管机构仍在原地办公。
车购税费稽征人员划转到国税部门后,有关经费也相应由财政部一并划转,即:在由原列交通部“用车购税收入安排支出”科目中,划转列国税总局部门预算相应科目。
五、业务资料的移交
市交通部门要保证业务资料移交时安全、完整、及时。车购税业务资料包括:已领未用和库存的车购税完税证明、历年车购税(费)业务档案和历年车购税(费)征收数据。车购税(费)业务档案指按交通部门《车辆购置附加费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的车辆档案(含电子文档)、车购税(费)征收台帐、车购税(费)征管资料、车购税(费)统计报表,以及在车购税(费)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声像等原始文件材料。
(一)在市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市国税局和交通局共同对已领未用和库存的空白完税证明进行实地盘点,帐实相符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票证移交手续。
(二)市交通局及时对车辆档案及其台帐、车辆购置税(费)征收台帐和统计报表(包括电子数据及文本软件)、完税证明、计算机征收系统等业务档案整理归类,并编制《车购税业务档案移交清册》,与光盘备份的《车购税(费)征收管理系统》和车购税(费)征收管理数据于12月下旬一并移交。
(三)市国税局会同交通局按《车购税业务档案移交清册》对业务档案进行审核点验。核对过程中如发现移交的资料有遗漏的,应由交通局负责补齐后交国税局接收。
(四)档案资料核对无误后,在省、市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国税局和交通局负责人共同在《车购税业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正式办理业务档案移交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车购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车购税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是这项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车购税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组织保证和物质基础。我市的车购税费改革工作量大面广,全市国税、交通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顾全大局,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人员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市成立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李志高副秘书长担任,市国税局、交通局、人事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全市车购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的组织实施,市、县(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日程计划进行运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经市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要严肃纪律,严格按照下达的编制和公务员录用计划接收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乱开口子和扩大划转人员基数。不得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和办理人员调入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各项资产和经费,不得隐匿经费及其他资金来源和转让、转借、调换及私分国有资产,不得将不属于本期的支出提前列支或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滥发补贴、奖金和实物。要加强对车购税费业务资料、帐务、各项资产的监管,防止车购税资料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对违反规定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三)大力协同,保证征收。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协调配合,确保改革期间的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不间断。在停止代征业务前,车购税征收工作仍由市交通局负责,在停止代征业务后,车购税征收工作由市国税局负责。在停止代征前的一定时间内,经交通、国税部门协商,经市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报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市、县(市)国税部门可向车购税代征部门派出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工作,以确保车购税稽征工作的正常进行。
全市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录用接收工作于2004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车购税代征同时停止。此前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2005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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