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4]169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苏地税函[2004]16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0x20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基本情况备案查验表》(见附件一)、房屋大修合同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大修房屋的跟踪管理和查验工作。大修完工后,督促纳税人及时按规定调整房产价值。
附件:
1、大修房屋基本情况备案查验表(略)
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略)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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