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04]22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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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4]223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2004]1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总局《通知》精神,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省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简称《代开发票》),为此,在用的旧版《江苏省XX市(县)门临发票》不再加印,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用完为止。

  二、《代开发票》由省局组织集中印制。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实际用量,于每个季度末20日前将下个季度发票用量通过FTP上报省局征管处。

  三、开具《代开发票》的要求:

  (一)《代开发票》为机打式发票,手工填开无效。

  (二)《代开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也不得由税务干部以外的人员领用和填开。对特殊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发票。货运发票代开仍按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税款,并按规定的时限足额解缴入库。

  (四)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开具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原则上只需提供个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对属于免税范围的开票,“免税”字样统一打印在发票的备注栏。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完善《代开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稽核。对停用的旧版发票,应及时予以清理、销毁。

  五、各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六、《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地税发[2003]6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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