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12月29日发布;2011年12月29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第一条被废止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230号
已被修订
2004-11-29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2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局《通知》精神,全市从2005年1月1日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旧版《江苏省南京市门临发票》使用期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二、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省局统一制定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开具要求及管理按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3]4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其规格和式样比照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专用章。
四、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其中凡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宁地税发[2004]196号文件规定的预扣率预扣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各单位做好旧版门临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同时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市局发票用量计划。
六、《南京市地税局转发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地税发[2003]146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总局、省局文件和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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