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4]226号附件2江苏省国税系统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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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税系统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

苏国税发[2004]226号附件2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10日

  第一条 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二)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三)减税、免税、退税的申请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四)陈述、申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五)复议、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六)控告、检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纳税人的义务

  (一)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五)依法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并保管帐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六)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七)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

  (八)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九)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

  (十)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第二条 公开税收政策法规

  建立健全税法公告制度,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利用办税服务厅、国税网站、税收热线电话等载体,及时公开各项政策法规。利用企业办税人员例会制度、纳税辅导制度等,为纳税人全面掌握税收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服务。

  第三条 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一、基层分局要按照征管法和“一窗式”服务规范的要求,把与纳税人办税直接相联系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办税指南、办税程序公开。根据工作职能需要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并有明显的标志和标识,同时公布各窗口的职能。

  二、公开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一)公开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税种。

  (二)公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各主要环节的办税手续。主要有: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领购缴销、审批税务文书,以及税务行政许可、一般纳税人认定、核定个体工商户定额等程序和手续。

  (三)要在征收服务厅的显著位置公布应接受纳税人监督执行的管理制度和规范。诸如税务人员行为规范、文明用语、廉政规定、服务承诺制等,要公开办税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工号,便于纳税人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电子触摸屏等媒介详细公布上述内容。

  三、征收服务厅的硬件设施上,要尽可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要配有必要的办税用品、设施。服务厅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着装、挂牌,相应工作岗位要设置工作牌号。要坚持和完善首问责任制、值班长制度、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等规定,及时受理和协调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

  第四条 公开稽查工作规范

  (一)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实施检查中,需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有关帐簿、凭证、报表等资料调至国税局检查的,须经县级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同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省辖市以上国税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三)税务违章违法案件检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和签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有关纳税人,并注明处理或处罚原因、依据、处罚金额以及纳税人能享有的听证、复议和诉讼等权利。

  (四)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控制税务检查的次数,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举报协查案件查处除外)。

  第五条 公开税务处罚标准

  基层分局要根据各自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具体公开项目:

  (一)税务登记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二)发票管理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三)纳税申报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四)税款缴纳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五)偷、骗、抗税行为处罚标准。

  第六条 公开办税结果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结果公开。

  (二)个体工商户的征收定额公开。基层分局应在调整和核定个体工商户征收定额后及时按户公布定额结果。

  (三)税收违法违章处罚结果公开。国税机关对具有典型性,影响较大的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向纳税人公开,以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四)税务行政许可结果公开。

  第七条 公开社会监督渠道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本单位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纳税人的投诉和监督举报,应做好保密工作。要在县、区分局和征收服务厅设置意见簿和举报箱,并定期收集整理。

  (二)要建立《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登记簿》,对纳税人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认真登记并及时组织查处。

  (三)建立“受理投诉、举报全程负责制”。对已受理的投诉或举报要落实到人,实行全程负责制,保证纳税人的投诉或举报认真落实,对纳税人需要反馈意见的要认真给予答复。

  (四)进一步发挥行风特邀监察员、义务监督员的作用,接受社会的全方位监督。

  第八条 公开责任追究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规定,制定国税干部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标准和处理办法,并向纳税人公布。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及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取信于民。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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