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4]226号附件4江苏省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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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度

苏国税发[2004]226号附件4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10日

  第一条 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或拨打国税系统办公电话,首先找到的国税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来电、来访者,认真听取情况了解其需求,并及时受理、引导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按规定要求及时认真办理、解答,直至来电、来访者进入正常事务受理程序或得到明确提示为止。

  第四条 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主动将其联系或指引到相应的部门或经办人处,简要交接后,首问责任解除。如经办人不在,应主动请示相关领导,将其联系或指引至授权办事的部门人员处。确遇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解决的,应主动请对方留下联系方式,交由相关部门或经办人处理,首问责任解除。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来电、来访者置之不理,或推诿首问责任。不得使用“我不知道”、“不是我的事”“不归我管”等简单回绝的服务忌语。确实超出本人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以诚恳的态度给予详尽到位的解释,取得来电、来访者的理解。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视情节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予以扣分和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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