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契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扬财农税[2004]2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8日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确保契税法规政策的有效贯彻和税款的足额入库,按照省厅的工作部署和市局的计划安排,决定于11月8日至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契税执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2001年以来契税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土地和企业改制涉及的契税政策执行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涉税文件
各地制定的涉及契税征收政策的文件(包括各种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有违反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的内容。
(二)税政管理
1、有无擅自扩大税收减、免、抵范围的问题;
2、有无擅自降低征收标准的问题;
3、有无擅自降低计税价格的问题。
(三)税收征管
1、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减免项目;
2、对纳税人欠税,经催缴无效的,是否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3、征收的税款入库是否及时;
4、有无继续委托部门、单位代征税款的情况;
5、税源资料,特别是土地出让、转让情况是否完整、及时掌握。
二、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自查阶段:11月8日至15日;重点检查阶段:11月16日至20日;总结整改阶段:11月20日至30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征收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同时各县(市、区)应对本级契税征收机关和所辖各乡镇进行检查。在重点检查阶段,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
(二)各级征收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三)被检查的征收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各县(市、区)财政局应于11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检查工作总结。检查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四、问题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政策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因违反税收政策少征的税款,征收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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