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医保发〔2020〕115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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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0〕115号

全文有效

2020.12.28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

为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参保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对基本医保参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参保工作是基本医保的基础性工作,为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有基本医保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进,人口流动和就业形态更加多样化,与此同时,基本医保统筹层次和医保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重复参保、漏保或选择性参保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差距。各地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狠抓政策落实,把参保工作作为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方面加以推进,确保让参保人获得更加满意的服务。

二、明确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全面覆盖,补齐短板;坚持分类完善,精准施策;坚持优化服务,保障待遇;坚持技术支撑,提高质量。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查询,参保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到2025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中有升,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三、推进基本医保参保扩面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全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在稳定原有参保面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就业人口、城镇化率等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参保扩面目标,并细化分解下达各县(市、区)。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要求,将扩面征缴等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责任制和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大力提升参保质量,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

四、优化参保结构,抓好参保缴费工作

完善参保缴费政策,改进优化参保缴费服务。依法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扩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得以职工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等为由拒不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既要做好待遇衔接,又要防止重复参保。鼓励和引导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等人员(简称“三类人员”)参加职工医保,进一步优化基本医保参保结构。三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缴费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可按下限执行,也可参加居民医保。严格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着力抓好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的个人缴费征缴工作,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特别是街道、乡(镇)政府以及高等院校、中小学校等单位积极性,依托社区网格管理平台及基层医保服务网络,加强部门协作,努力巩固居民医保的参保扩面成果。

五、完善数据共享、待遇衔接及参保缴费服务机制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与本地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和衔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共享,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形成并做实全民参保计划库。定期开展省内参保人员信息比对工作,排查清理信息错误、数据缺失、重复参保等异常信息,对重复参保的,发现一起,核实一起,并按照《意见》规定的处理原则有序清理。及时将重复参保清理信息以及参保人员身份变化等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减少重复缴费和错误缴费。同时,进一步加大筹资、待遇、服务等综合宣传力度,不断强化居民缴费意识,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

完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参保待遇衔接机制,按照《意见》规定,做好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跨制度参保人员的参保待遇衔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待遇等待期等政策要按要求合理调整。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特别是要按照《意见》规定的退费原则做好相关退费服务工作,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其他情况,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明确可退费和不予退费的具体意见。同时,按照《意见》规定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六、加强改进重点人群和特殊人群的参保缴费服务

按照《意见》规定,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儿、退役军人、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退捕渔民等重点人群,完善参保缴费政策,做好参保缴费服务,确保待遇有效衔接。结合我省实际,对持居住证参保人员与户籍地居民、新生儿与普通儿童,应按照相同类型的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待遇。

七、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源头把关,注重全过程动态管理,确保参保人身份真实,保障合理待遇。要将参保计划完成情况、参保质量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对清理的重复参保信息妥善保管,以备后续查验。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稳妥有序做好参保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报告。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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