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4]128号
全文有效
2004年7月29日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切实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提高举报案件查处效率,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提高举报案件查处效率,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举报中心)设在市稽查局;各区、县也应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举报中心),区县举报中心设在县、区的稽查局、检查科。各举报中心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及通信地址,设立举报箱、来访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市、区县举报中心日常工作分别由市稽查局和县(区)局统一负责管理。市举报中心对区县举报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强的政策法律知识;
(二)文明执法,廉洁自律,原则性强;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四)严格执行回避规定;
(五)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 举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职责:
(一)宣传、鼓励公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情况;
(七)依法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奖励。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范围:
(一)偷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以及抗税的行为;
(二)虚开、伪造发票的行为;
(三)非法出售、购买发票的行为;
(四)非法提供、取得发票的行为;
(五)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七条 凡举报人以书面、电话、电报、口头、电子邮件等方式,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均应予受理。受理举报时,若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或者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受理举报时应尽可能要求举报人提供以下信息:
1、举报人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或家庭住址、举报人身份(税务干部、被举报企业负责人、被举报企业内部一般人员、被举报企业同行)、举报受理日期、邮政编码。
2、被举报人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
3、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企业的违法事实,包括案发地、注册类型、所有制性质、行业、案件所属时期、违法类型及手段、涉案税种、违法金额预计、违法事实、书证或其它材料;
4、其它需要的信息。
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一)对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制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对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口头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第九条 受理的口头、电话和其他形式的举报应当逐一登记《举报案件登记簿》。
第十条 受理来信来访举报时,凡不属于本举报中心管辖范围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进行举报;
2、将举报材料向有关部门进行移送,并办理移送手续。
3、有证据和具体线索表明被举报对象有违反税务管理行为但不应由稽查部门负责处理的,应报举报中心领导或其上一级领导批办,按批办意见交相关部门处理。
4、跨区域举报案件以及属管辖范围外的举报案件,报送上级举报中心处理。
第三章 分类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根据举报案值的大小、线索的详尽程度等因素,将举报案件分为ABC三类。
A类:属于重大举报。案值较大,举报偷、骗税款在100万元以上,且案情明显重大、线索清晰、材料详尽的举报;上级领导批示,同级党委、政府、纪委等领导批示查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重大案件。
B类:属于普通举报。举报偷、骗税款在上述案值以下、有一些具体线索和情况的举报;上访、署名举报,并提供一些具体线索和情况的举报;上级领导、同级党委、政府、纪委等领导要求一般性阅处的案件。
C类:属于无情况、无线索举报。情况不清、线索不明,明显带有主观猜测或道听途说的举报。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要按上述三类标准进行分类,在案件受理单上注明案件类别,报分管领导确认、批办,并分别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对于A类举报:各区县举报中心受理后,应在报经分管局长审批、登记后,将有关举报材料报送市举报中心,由市举报中心审批后交市稽查局有关检查科查处;对需列入督办的,按督办程序处理,限期上报查处结果。
2、对于B类举报:各举报中心受理后,报经分管局长审批后登记,交由本单位检查部门查处。
3、对于C类举报:各举报中心领导批办后,做待处理举报储存,并存档。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原则上按照税收管辖权交由相关检查部门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 对下列举报案件可由市稽查局直接或组织查处:
(一)省局举报中心下达的举报案件、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涉税案件;
(二)对署名举报,有具体举报材料,且举报材料有很大程度的真实性,数额较大的举报信;
(三)对举报人不断、重复地进行举报,且对各分(区)局、县局已检查结果不满意需进行复核的;
(四)对举报内容要求有税收管辖权的分局回避且具有一定可信度的举报信;
(五)市局领导有根据认为有必要由市稽查局直接检查的举报信。
第十五条 对举报中心受理的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既有偷税问题,又涉及征管和税务干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可联合查处,或由一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人员配合查处。
第十六条 举报案件受理后,应在3日内办理登记、报告、批转等手续;
第十七条 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若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又涉及本级税务机关及部门有关领导,本级举报中心难以处理的,可报请上级举报中心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案件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上报时间的,必须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举报中心批准,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对税务机关领导特批的举报案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并上报结果。
第十九条 经初查凡属重大税务案件的举报,举报中心受理后应填写《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摘要报告表》,并附举报材料及时送主管局领导阅示,经领导批准后向上级举报中心报告。如需向司法机关移送的,经批准后,应填写移送单并连同举报案件材料,在办理移送手续后一并移送。
第二十条 区县举报中心受理的案件,经初查有下述案情的,须及时报告市举报中心:
1、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有关偷税、骗税、逃税的举报案件;
2、重大伪造、倒卖、盗窃、虚开、代开发票的举报案件;
3、其他重大税务举报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复举报且已处理过的举报案件,视情况分别处理:
1、举报内容一致,直接予以回复;
2、有新增举报内容的,视情况交原检查机构予以检查。
第二十二条 税务举报案件材料应有专职人员负责保管,分类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举报人所举报的税务违法事项经查证属实后,视其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的多少、举报情节、材料真实程度以及配合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计发奖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所罚款的10%。
第二十四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国税机关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案件结案后,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举报奖金发放额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奖励批准发放权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有以下问题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保密规定致使举报情况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举报人的;
3、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推诿、扯皮延误举报案件查处的;
4、徇私舞弊向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谋求好处的;
5、其他违反举报管理工作规定的不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为了维护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严肃性,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恶意捏造税务违法情况进行举报,试图利用税务举报中心达到某种不法目的的,或者故意干扰举报中心正常工作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辨明是非,做好说服工作,并及时向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报告,经同意后请求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依照《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报省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职...
1.优化注册审批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网办,落实帮办代办、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及服务等便民举措。鼓励各辖市、区建立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
为切实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源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