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20.6.5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等规定,现就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存档联,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全部联次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报查联,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全部联次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当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代征人应当于使用税收票证当月的月底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及时办理税款缴库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当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办理税款缴库。代征人开具税收票证收取的现金税款,应当于当日或次日全部解缴入库。
三、本公告所称税款,包括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的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务机关办理
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10 16: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税收票证工作相关要求,规范、统一全省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税收票证的使用,切实保障税收票证安全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主体及时限。《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
(二)统一了开具税收票证收取的现金税款缴库时间。因我省各地都设有国库经收处,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告》规定代征人开具税收票证收取的现金税款,应于当日或次日全部解缴入库。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报省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职...
1.优化注册审批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网办,落实帮办代办、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及服务等便民举措。鼓励各辖市、区建立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
为切实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源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