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25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7月20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意见》(苏国税发[2001]316号)所指定的饲料检测机构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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