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4]169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3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国税发[1994]81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56号)、《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目前的执行情况,对商业零售企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规定如下:
1、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可以向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未提供证件的购货方,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零售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商业零售企业实行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
(1)商场一般每个楼层设一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点,在购货方购买货物的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场应在所有收银台张贴通告,告知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位到指定的开票点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场一律不得为购货方以任何种类的普通发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超市一般设一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点。鉴于目前超市所有零售业务全部通过结算通道的税控收款机逐笔开具普通发票等实际情况,结合我国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小于1000元的,如购货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在购买的当日(即普通发票开具的当日),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收银台开具的普通发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等到超市开票点开具,如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大于1000元(含)的,购货方必须以转帐的方式支付货款,在购买的当日(即普通发票开具的当日),凭转帐结算凭证、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收银台开具的普通发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等到超市开票点开具。
超市开票人员应认真审查相关证件,按照上述第1、2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不得更换购货品名,并在记帐联上注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收回原普通发票。对超过规定期限、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大于1000元(含)但未提供转帐结算凭证、转帐结算凭证的付款方名称与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名称不一致、转帐结算凭证的金额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不一致等情况,一律不得开具。超市在对换开发票业务进行财务核算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并将收回的普通发票原件附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后面,作为冲减当期销售额的依据,以备核查。
4、所有商场和超市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向广大客户做好宣传工作。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管理的规定从严处罚。
5、各市、分局应立即将文件的精神以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并对管辖地区主要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对重点的商场、超市应加强责任区的后续管理,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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