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转发〈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145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苏地税发[2004]106号《江苏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精神,从2004年7月1日起,全市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目前使用的《江苏省南京市货物运输发票》(手写)和《江苏省南京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电脑)可以过渡使用至6月底,7月1日全部停止使用。
二、为贯彻总局规范货运发票管理的要求,7月1日全市取消《江苏省南京市货物运输业限额发票》,代开票纳税人(企业)不得领购和开具。《江苏省南京市运输定额发票》继续延用,被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按规定领用此发票,但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三、凡在我市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运发票》(自开)。经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票点申请开具《货运发票》(代开)。
从事联运业务的企业或个人需要开具联运发票的,对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携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市经委联运指挥部批准的联运许可证,方可领购到《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对代开票纳税人,除向税务机关代开票点提供代开票所需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市经委联运指挥部的联运许可证,代开票可以开具《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
从事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发生运输代理行为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江苏省南京市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
四、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从事经营行为提供相应类别的发票,对纳税人有不同运输业务行为的,应按照规定分别提供相应发票品种,每月限量供应,不得违规发售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按照不同的运输业务开具相应的发票,并按规定要求规范填开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五、为配合《货运发票》的开具,我局将从7月1日起,在货物运输行业推广税控装置,凡认定为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和税务机关所有代开票点必须全部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六、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将按总局《通知》中新的式样和要求重新制作并发放到各单位,旧的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上交市局征管处统一销毁。
七、《货运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请各单位按要求报送用量计划。为确保新旧版发票平稳过渡,请各单位限量领购并供应有关发票,减少浪费。货物运输旧版发票按照规范流程统一清理缴销,并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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