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政发[2004]81号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契税征管主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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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契税征管主体的通知

宿政发[2004]81号

全文有效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区契税征收管理所自2002年成立以来,对规范城区契税征管行为、加强市区契税征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区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征用土地力度的不断加大,现有的管理体制和方式难以满足契税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纳税人主动申报,征收机关直接征收"的征管模式,使市区征管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促进市区契税征管上规模、上水平,决定对《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宿政发[2002]76号)文件确定的城区契税征收主体进行调整,即撤消"宿迁市城区契税征收管理所",相应成立"宿迁市契税征收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契税所),隶属于市财政局。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苏财农税[2002]15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作为全市契税征收主管机关,负责契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契税征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市区契税征管工作进行稽查和业务指导;对市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批。

市契税所的征管范围为市新区、宿城区新老城区、宿豫区城区、市经济开发区和骆马湖生态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区)。原宿豫县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及原城区契税征收管理所的契税征收职能相应取消。

市国土、房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协税工作,并始终保证征管网络的畅通。不得对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放权属证书,坚持先税后证,共同严把契税纳税环节关。房管、国土部门在向纳税人颁发产权证前须由市契税所对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产权证上加盖"宿迁市人民政府契税专用章"印章,否则产权证无效。宿豫区、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和骆马湖生态农业示范区要积极协助市契税所做好税源的排查、催征、催缴等协税护税工作。

市契税所要在市国土、房产管理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与支持下,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并按月或按季互相通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和契税征收情况。

为保证契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市财政局在年初预算中要安排足额的征收经费,用于契税征收和协税、护税等相关支出。

  二、明确纳税程序和纳税申报期限

凡在征管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协议后10日内,应主动到市契税所申报纳税。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凭完税凭证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市契税所使用的税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发放,实行当月领用当月缴销制度。

  三、规范减免程序

对于符合减征、免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市契税所提出申请。市契税所在接到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每5天将申报减免材料集中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自收到申报减免税材料起3日内办结。市契税所在收到市财政局审批材料后及时通知申报减免户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四、加强征管稽查

市财政局要定期对市契税所契税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国土、房管等协税单位的有关资料进行查询。对市契税所的检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主要检查有无越权减征、免征或缓征现象;有无偷、逃、漏税款现象;服务是否热情;档案管理是否规范等。

市财政局要协同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协税单位开展不定期检查,主要检查应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时间、成交价格等与征收契税相关的资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取得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审批手续而办证的现象。协税单位要主动配合搞好检查。

  五、加大违章处罚力度

对未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市契税所下达"契税催缴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天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催缴期内仍未缴纳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市契税所依照有关税收征管规定,可以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拍卖所得用于抵缴税款。

纳税人偷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查处。

市契税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造成纳税人漏税、逃税的,除责令有关责任人负责追回税款外,还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市契税所和责任人的责任。

凡在检查中发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未取得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审批手续而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直接经办人扣发当年的协税补助,取消其协税员资格,除责令其追回税款外,还要视责任不同分别承担因过错引起的后果。

  六、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宿政发[2002]76号文件同时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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