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4]9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5月25日
各市、吴中、相城地方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苏地税函[2004]5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采取自行完税方法的,应按省局文件要求填写《应税凭证登记簿》,确保应税凭证全部、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和完税。纳税人应按季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以便税务机关核对和检查。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除按(一)要求填写《应税凭证登记簿》和《(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外还应对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同一类凭证编号、装订成册,并在封面粘贴“税收通用电子缴款凭证(付款通知)”复印件和“记帐凭证”复印件。
三、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管理
1、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除省地税局苏地税函[2004]52号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外的其它应税凭证,应按规定汇总或据实贴花。
2、购销合同核定标准:
(1)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对采购、销售两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80%作为计税依据;
(2)商品流通企业的购销合同,对采购、销售两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40%作为计税依据;
(3)房地产开发企业购销合同,对采购、销售两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100%作为计税依据。
四、所有纳税人应填写《印花税缴税方式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或《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该项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缴税方式一经确定,未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
五、执行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按新审批的缴税方式执行。
附件:《印花税缴税方式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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