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锡地税函[2004]6号
全文有效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方税务局,市区税务分局,稽查局及稽查分局:
鉴于一些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把握,现进一步明确答复如下:
一、营业税
1、关于联通公司的纳税地点问题
鉴于我市联通公司与设在江阴、宜兴的分支机构,在核算形式上已发生变化,对各分支机构间的收入情况能明确划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江阴、宜兴两市联通公司(分支机构)的"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劳务发生地确定为在当地。
2、关于房屋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公司代收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屋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有关费用,如:交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道煤气开发建设费和电控防盗门费用等均应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所收取的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房开企业或物业管理公司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建筑垃圾清运费、电梯使用费等费用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电费、燃(煤)气费等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二、城建税
关于城建税税率的执行问题,由于区划的调整,原锡山市范围内企业的城建税税率,自2004年5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一律调整为7%。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关于停产情况的企业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对于处于停产情况的企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87号)第一条第六款已明确答复:"对企业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半年以上、无力缴纳房产税却又因种种原因不能办理停办、撤销手续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恢复生产后,应即按规定恢复征税。"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全面停产企业空置不用的房产,报经批准后,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其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一律按规定从租征收房产税。
2、关于新增房产、土地计算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苏税三[87]11号)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①对纳税单位的房产、土地,当月发生增减变动的,均从次月份起调整房产计税价值、土地计税面积。②、对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③、对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
关于印花税应征税额尾数的计征问题
对于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这一规定,仅仅是对自行贴花方式而言的,因为印花税票最小面额为一角。凡以开票方式缴纳印花税的均不适用此规定,应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二00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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