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8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的工作流程
1、凡按规定可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部门涉税审批受理窗口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并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表》;
2、受理窗口在受理企业的备案资料后,于1日内将资料送达法规科;
3、法规科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实企业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登记在册,建立台帐;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填开《不予登记备案通知书》,凡超过规定的时间或未开出《不予登记备案通知书》的,一律视为已登记备案。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的管理台帐
法规科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登记备案工作的管理,对提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的企业,无论是否备案成功,一律登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管理台帐》。
附件:(略)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表
2、不予登记备案通知书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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