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7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征率的确定
1、高级公寓、渡假村、花园别墅,预征率为3%;
2、写字楼、营业用房,预征率为2%;
3、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4、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的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根据项目类型分别适用预征率2%或3%.
5、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如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预征率为1%.
二、渡假村、别墅、高级公寓的具体界定标准
对渡假村、别墅、高级公寓的具体界定标准可以根据现行房地产开发流程中持有的“两证一文”来认定,即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立项批文》上所注明的房屋用途性质或项目建设内容来判定属性。标注不清楚或标注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根据项目的实际用途或实际建设内容进行判定。
三、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确认
对符合不预征条件的纳税人,需按规定持建设项目计划文件、普通标准住宅设计图纸(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住宅装修标准、住宅设备标准)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手续,填写《普通标准住宅审核确认表》(见附件),经税务所提出意见、政策法规科初审后,由分管局长审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确认不预征。
四、各单位要严格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管理,凡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包括预售收入)的,应在次月10日内在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主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除以上补充内容外,其他管理要求仍按照《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地税三发[1996]123号)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普通标准住宅审核确认表(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58号2004年3月29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省局下发了苏地税发[1996]63号文件,确定了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预征范围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转发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的行为,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三、预征率的确定
(一)普通住宅,按1%-1.5%的预征率实行预征。个别地区,普通住宅的预征率需要调整的,在报经省局同意后,可适当上浮或下调,但最高浮动幅度不超过50%.
(二)对开发公司开发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等,按2%-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三)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适用预征率为1%-1.5%),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适用预征率为2%-3%)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2%-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四、各省辖市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各地的预征率,并报省局备案。
五、对其他商品房中渡假村、别墅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苏财税[1999]3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由各地自定。
六、对实行预征的商品房,在企业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完毕并提出书面申请后,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具体清算的要求和程序,在省局未做出统一规定前,由各地自行制定。
七、我省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作适时调整,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八、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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