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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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转发省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宿发改收费〔2020〕1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对象

全市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一)非企业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按60%比例征收,安置比例1%以下的按55%比例征收,安置比例1%(含)-1.5%的按50%比例征收。

(二)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对大、中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分档征收比例。

1.未安置残疾人就业:1-500人部分按60%比例征收;501-1000人部分按50%比例征收;1001-2000人部分按40%比例征收;2000人以上部分按20%比例征收。

2.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1-500人部分按55%比例征收;501-1000人部分按45%比例征收;1001-2000人部分按35%比例征收;2000人以上部分按15%比例征收。

3.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1.5%:1-500人部分按50%比例征收;501-1000人部分按40%比例征收;1001-2000人部分按30%比例征收;2000人以上部分按10%比例征收。

(三)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金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度全省社会年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上年度全省社会年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上年度全省社会年平均工资的2倍计征保障金。

三、征缴期限

2021年6月1日-6月30日。

四、征缴方式

保障金按年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应在征缴期限内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费款。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减免规定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减免期内应如实填报残保金申报表。

六、其他

用人单位在保障金申报缴纳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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