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税办函〔2021〕37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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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

苏税办函〔2021〕37号

全文有效

2021.8.2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税,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2021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8月25日。

二、在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含自助办税设备)办理实名认证事项的,暂不进行“刷脸”验证。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实际生产经营受影响的,税务机关将以“不见面”的方式、按简易程序办理申报税额的调整。

四、因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因疫情影响至8月25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

六、因疫情影响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只需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即可办理。按规定需提交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复印件,只需提供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采取邮寄方式报送材料,因特殊情况暂无法加盖公章的,可先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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