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通知
苏税外[1989]79号
全文有效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开征地区和房产计税价值重新规定如下:
一、城市房地产税的开征地区,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设在南通、连云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市政府确定是否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城市房地产税统一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
三、以上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1989年仍按各地原规定执行。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报省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职...
1.优化注册审批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网办,落实帮办代办、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及服务等便民举措。鼓励各辖市、区建立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
为切实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源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