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全文有效

  国务院国发[1988]85号《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发给你们,现根据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9]33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支持和加强税收工作。整顿税收秩序是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对加强税收工作的领导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对《决定》和《通知》要组织认真学习,要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切实贯彻,及时研究解决税收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支持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整顿税收秩序,以切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作用。

  二、坚持以法治税,严肃税收法纪。这是贯彻《决定》的重要一环。  治理税收一半,整顿税收秩序的核心是坚持以法治税。维护国家税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税收的征、减、免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作出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协议中如有涉及税收问题,必须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对于超越权限的减免税决定,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

  三、维护和强化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和强制执行权。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检查权和强制执行权,有效地制止偷、漏、欠税和严厉打击一切暴力抗税行为,对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征管手段,改善税收管理,建立起良好的税收秩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条例》和国务院《决定》依法执行税收检查任务,任何人不得拒绝。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方便。  对于有偷、漏、抗、欠税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仍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税务人员经区、县税务局长批准,有权依法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有权对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冻结其应当缴纳税款和罚款数目的业务款项,待税务机关查实定案后组织入库。对临时经营者,有权按规定扣留其部分货物或预交保证金,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经区、县税务局长批准,有权将扣留的货物变价或将预交保证金抵缴其应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四、严格账簿、发票管理。一切纳税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账簿,使用合法凭证、如实记账、核算。对不按规定建账、记账或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除有权确定其应纳税款外,要按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一切经营活动必须使用正式发票。在宁的一切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发票管理施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对违反发票印制、使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强部门配合,开税法宣传,共同搞好税收的征收管理。各级司法部门和宣传、教育部门要把税法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普法教育范围,并配合税务机关切实做好税收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多种形式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各级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障人身安全,认真及时查处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人员的案件;各银行、金融单位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款的收缴解库工作;税务人员到车站、码头、机场、邮电局(所)对纳税人执行纳税检查任务时,交通、铁道、民航、邮电等部门要予以配合,给予方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税务机关在集贸市场上设置税务征收检查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个体户、集贸市场和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税务机关要主动争取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的支持,搞好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堵塞漏洞,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也可以设置联合办公机构,或采取联合办案和联合检查等形式,查处偷漏税行为,通力协作搞好税收征管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为了保证税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对五个县的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体制。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要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法令。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实行公开办税、加强廉政建设,建立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在税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税务干部,要给予表彰;对违法乱纪的,要严肃处理。

  1989年5月9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苏医保待医〔2022〕26号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苏医保待医〔2022〕26号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报省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职...

常扶个发办〔2022〕1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常扶个发办〔2022〕1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1.优化注册审批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网办,落实帮办代办、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及服务等便民举措。鼓励各辖市、区建立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

宁地税发[2004]249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249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

苏劳社就[2004]36号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区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4]36号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区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

徐政发[2004]128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政发[2004]128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源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