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对查出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补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5]26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工业园区国税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95)432号《关于对被查出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补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会计调账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94)财会字25号通知: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项,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单独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小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企业由于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影响企业交纳所得税,可视为当年损益,按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附件:省国税局《关于对查出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补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一九九五年九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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