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5]240号
全文有效
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新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层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国税局补充意见第三点,对兼生产销售其他应税货物的企业,其已入库的“免征增值税税款”统一按以下办法计算确定(原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除外):
1、免税货物销项税额=免税货物累计销售额×适用税率
2、免税货物进项税额=全部货物累计进项税额×免税货物累计销售额÷全部货物累计销售额
3、免征增值税税款=免税货物销项税额-免税货物进项税额
附件:省财政部、省国家税务局苏财税字[95]21号《转发<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略)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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