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5]15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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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5]151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10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65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我局已以苏地税发[1995]83号文转发。现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建立扣缴网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中心环节来抓。在进一步加强宣传的基础上,对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发给代扣代缴证书(代扣代缴证书式样,省局将另行下发),明确扣级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抓好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行为。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工资外收入的管理,全面控制税源,防止税款流失。同一扣缴义务人由不同部门或不同渠道支付给个人的各类所得,必须按实汇总后计算应纳税款,如申报不实,一经查出,一律按偷税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应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将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等项目填在备注栏中。

对于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工资、薪金所得,各支付单位必须在工资单(表)中单列已扣个人所得税款栏;对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可以公告等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如纳税人拒绝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应按《办法》第十条处理。

  五、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可根据省局制定的代扣代缴税款帐簿参考式样(见附件),本着源泉控制的原则,结合各扣缴义务人的财务管理状况,确定当地代扣代缴税款帐簿式样,由办税人员按规定填列。

  六、扣缴义务人应按《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理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及有关资料,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报送或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瞒报部分如属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如工资、薪金项目等)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如不属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应作为费用扣除的部分不得扣除;同时,对于瞒报部分的应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追缴或赔缴,并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对依法做好代扣代缴工作的扣缴义务人,各市、县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支付手续费,成绩突出的还应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不扣、少扣或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除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依法处罚外,还应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公开曝光。

      附件:代扣代缴税款帐簿(参考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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